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红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志坚,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买年冬,男,回族,1971年11月16日生,住沁阳市。系借款人。被执行人买小虎,男,回族,1979年11月1日生,住沁阳市。系保证人。被执行人买小娃,男,回族,1973年8月24日生,住沁阳市。系保证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称沁阳农行)申请执行买年冬、买小娃、买小虎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1年8月6日作出(2011)沁证经字第2106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买年冬、买小娃、买小虎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经沁阳农行申请,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3年3月16日做出(2013)沁证执字第038号执行证书,申请人沁阳农行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0000元及利息4185.52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买年冬、买小娃、买小虎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买年冬、买小娃、买小虎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买年冬因犯寻衅滋事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正在服刑中,被执行人买小娃、买小虎长期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沁阳农行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买小娃、买小虎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沁阳农行无法提供,同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50000元及利息4185.52元均未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被执行人买年冬刑满释放后或发现被执行人买小娃、买小虎下落和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有关法律文法向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2106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公审判员:杨文元审判员:赵莉
书记员:原玉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