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某与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04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十五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0004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豫EH09**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现因该车已拍卖处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豫EH09**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张海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