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被执行人赵某,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安执字第500-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豫EZ22**现代牌轿车一辆,现因该案已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豫EZ22**现代牌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人民陪审员:杨秀福人民陪审员:白银喜
书记员:张海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