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被告:施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邵银银
代书记员:王瑶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