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被告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阳小荷
书记员:朱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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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被告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阳小荷
书记员:朱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