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与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星民初字第5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被告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阳小荷

书记员:朱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