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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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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本市花山区,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花山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陈某的住所地为本市花山区,经常居住地为本市花山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故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本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雪珍

书记员:孙惠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