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学文,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大专文化,原华容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辩护人夏常青,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学文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学文不服,提出上诉。华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学文于2006年3月31日被任命为华容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至2012年6月案发。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杨学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建公司)经理余某、华容县护城乡万圣村、华容县城关镇名皇宾馆经理林某、昊天化工老板朱某甲、插旗菜业老板严某甲、龙腾集团老板韩某、远大农资及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老板胡某、华信人造板厂董事长黄某、建筑包头刘某丙等人房产及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1250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9月,被告人杨学文因弟媳及侄女无房可住,便想购买一套价格适宜的房子给她们居住。被告人杨学文找到粮建公司经理余某,询问其开发的华容县城关镇城南小区是否还有房屋出售,余某说只有一套架空层了,被告人杨学文看过该架空层后同意购买。因城南小区是余某和严某乙合伙开发的,余某和严某乙商量后,决定以50000元的价格(略低于市场价)将该架空层卖给杨学文。因此前严某乙也经手卖给了其亲属一套架空层,所以,余、严约定严某乙经手卖给其亲属的一套架空层由严收回房款,卖给杨学文的这套架空层由余收回房款,谁未收回则折抵其共同开发城南小区应分利润。余某将商量的卖房价格50000元告诉杨学文后,杨表示同意。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杨学文在华容县城关镇城北路朋来阁茶楼找到余某,将购房款5万元交给余,余某以有事去带着现金不方便为由没有收款,并提出要杨以后关照他承建绿园小区和环保项目,这笔钱就算了。之后,被告人杨学文再未支付该房款(案发后该房鉴定价为55700元)。2010年2月左右,被告人杨学文对该架空层装修后让其弟媳陈某某等入住。绿园小区是华容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为解决该局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利用该局在华容县城关镇杏花村路的办公楼建成后多余的6.3亩空地建设的家属小区。根据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能自行开发建房,县环保局决定借赵曼经营的华容县曼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联公司)的资质进行开发,在曼联公司完成了部分前期工作后,经被告人杨学文运作,交由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有承建资质的余某所在的粮建公司承建,小区建设期间县环保局派专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并安排局机关财务人员代表该局参与前期收取绿园小区购房款(后期由余某自行安排人员收取房款)。余某获得绿园小区的承建权后,在县环保局未办理建设用地出让等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18日开始施工。2010年4月8日,余某以粮建公司的名义与曼联公司补签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掩人耳目,同年6月,被告人杨学文又出面打招呼,使粮建公司将本未进行招投标的该项目,从华容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获得了备案时间为2010年3月22日的《中标通知书》。2011年10月,该小区基本竣工。另外,2011年3月至5月,经被告人杨学文授意,余某还先后获得了华容县东山镇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的石家港村污水收集建设工程、牌坊村生活污水与养殖废水收集DAF+CW处理系统工程、荷叶村生活污水与养殖废水收集DAF+CW处理系统工程等有关工程项目的承建权。2012年2月的一天,余某为了获得松木桥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整体承建权,又在绿园小区送给被告人杨学文4000元现金。2012年5月5日,通过被告人杨学文的运作,余某顺利获得了该项目的承建权。2、2009年11月,华容县护城乡万圣村被国家确定为中央农村环保专项整治村,湖南省财政厅给该村拨款100万元到了华容县财政局帐户。万圣村在环境整治项目工程启动时领取了30万元的开工费。2010年1月19日,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规定环保专项资金须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才能拨付。2010年12月底,万圣村环境整治工程完工后,该村负责人多次向华容县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余款未果。2011年元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万圣村党支部书记丰某、村委主任高某和县环保局原法制股股长方某来到被告人杨学文家,丰某请求杨学文帮忙早点同意将剩下的70万元专项资金拨给万圣村,随后丰某放了2万元现金到沙发上后离开。被告人杨学文收下该款后,安排环保局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拨款,将剩下的7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拨到了万圣村。3、华容县城关镇名皇宾馆因排污严重,附近居民经常向县环保局举报,因被告人杨学文打招呼,县环保局多次查处都仅下了整改通知书而未给予相应的处罚。该宾馆经理林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学文的关照,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于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先后与名皇宾馆股东商量后分5次共送给被告人杨学文现金11000元。分别为: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以中秋节拜节的名义送2000元,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因名皇宾馆烟囱排污被附近居民举报,被告人杨学文带队查处名皇宾馆时在楼顶踩空隔热板扭伤脚后,送给杨学文2000元“慰问金”,2011年元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2000元,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以中秋节拜节的名义送2000元,2012年元月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3000元。4、2012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杨学文在华容县城关镇银河大酒店金龙包厢订了一桌酒席过50岁生日。饭前被告人杨学文在该酒店大厅遇见了远大农资和喜多多食品公司老板胡某,便邀胡一起吃饭,胡问杨有什么事,杨称其过50岁生日,胡某便打电话将杨过生日的事告诉了插旗菜业的老板严某甲。当天,胡某、严某甲、以及华容县昊天化工老板朱某甲、龙腾集团老板韩某等为了感谢被告人杨学文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关照,以给被告人杨学文祝贺生日为由共计送现金25000元。其中,朱某甲,严某甲、韩某各送了5000元,胡某送了10000元。被告人杨学文明知四人是排污企业的老板,且都是为了感谢其以前利用职务之便给予的照顾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而收下了上述25000元。5、2011年4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曝光了华容县华信人造板厂污染事件后,省、市、县三级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华信人造板厂进行整顿。华信人造板厂董事长黄某找到被告人杨学文,由杨出面帮该厂购置了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并获得了验收,杨还表示以后会帮该厂向省环保厅申报环保专项资金。2012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杨学文对该企业的关照,以及请求杨帮忙为该厂申报环保专项资金,黄某在华容县城关镇长城宾馆门口,送给被告人杨学文现金5000元。2012年3月25日,经被告人杨学文同意,华容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财政局向湖南省财政厅就华信人造板有限公司申请专项资金出具了报告。6、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建筑包工头刘某丙找到被告人杨学文,由杨学文驾车一同前往环保局绿园小区工地。途中,刘某丙请求被告人杨学文在环境连片整治的工程项目上给点工程他做。被告人杨学文表示同意帮忙。车开到环保局的院子后,刘某丙放了20000元现金到副驾驶座位上后离开。被告人杨学文收下了该款。通过被告人杨学文授意、运作,刘某丙承建了东山镇松木桥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被告人杨学文收受刘某丙贿赂后不久,刘某丙搭杨的便车去岳阳购买地板砖,杨帮刘某丙支付了10000元的地板砖预付款。之后,刘某丙将10000元现金还给杨学文时,杨以刘某丙需钱用为由未接受。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学文在侦查阶段退赃50000元,宣判前,其家属退清了全部赃款。被告人杨学文被羁押在湖北省通城县看守所期间,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安排,向同监人员毛某某、吴某某了解了各犯罪嫌疑人在通城县“刘琛被杀案”中的作案情节,并将了解到的情况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中报告各犯罪嫌疑人相互串供的情况事先已被公安机关掌握),还给吴某某做工作,使之将自己的罪行如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供述。同时还将了解到的同监人员王某某的贩毒情况和邹某某的盗窃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书面举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学文提供的线索,查证了邹某某盗窃一台价值3500元的摩托车的事实。其举报的王某某贩毒的线索未查实。针对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被告人杨学文的供述,中国共产党华容县委员会华委(2011)37号(通知)、华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华常干(2006)1号文件、华容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人丰某、高某、方某、林某、龚某、刘某甲、杨某甲、徐某、刘某乙、黎某甲、胡某、韩某、严某甲、朱某甲、罗某、余某、严某乙、杨某乙、陈某、朱某乙、荣某、严某丙、李某、綦某、赵某、黄某、唐某、刘某丙、白某、邓某、朱某乙、杨某丙、张某、毛某、谌某、吴某、黎某乙、熊某、杜某的证言,案件揭发过程、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华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华常干(2006)1号文件、东山镇环境连片整治工程评审预算明细、中标通知书协议书、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协议、记帐凭证、付款凭证、相关发票、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关于请求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财政经济建设系统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单位预算追加通知单、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记帐凭证、领款凭单、华容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2012年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报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湘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通知、华容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湘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证明材料、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冷理智的情况说明、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关于杨学文举报王某某贩毒一案的情况说明、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的证明、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通城县看守所的证明、湖北省通城县看守所民警廖建平关于杨学文在通城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开展狱侦工作的情况反映以及被告人杨学文在湖北省通城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的举报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学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学文检举他人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学文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对其采取调查措施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受贿事实,因其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法定要件,且该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学文在宣判前退清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学文的退赃款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学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二、对被告人杨学文被扣押在案的赃款12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杨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杨学文为其弟媳购买余某开发的城南小区架空层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2、杨学文50岁生日时收受朱某甲、严某甲、韩某、胡某共计25000元礼金以及收受黄某5000元、余某4000元现金,均是人情往来,不应计入杨学文受贿数额。3、杨学文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刘琛被杀案”中有重大立功情节,应予认定,并对杨学文予以减轻处罚。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学文在担任华容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于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华容县粮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余某、华容县护城乡万圣村、华容县城关镇名皇宾馆经理林某、昊天化工老板朱某甲、插旗菜业老板严某甲、龙腾集团老板韩某、远大农资及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老板胡某、华信人造板厂董事长黄某、建筑包工头刘某丙等人房产及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1250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上诉人杨学文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对其采取调查措施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诉人杨学文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诉人杨学文在被羁押在湖北省通城县看守所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有悔罪表现。上诉人杨学文还向公安机关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证了邹某某盗窃一台价值3500元的摩托车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学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杨学文检举他人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杨学文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对其采取调查措施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受贿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杨学文在宣判前退清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杨学文的退赃款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杨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杨学文为其弟媳购买余某开发的城南小区架空层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2、杨学文50岁生日时收受朱某甲、严某甲、韩某、胡某共计25000元礼金以及收受黄某5000元、余某4000元现金,均是人情往来,不应计入杨学文受贿数额。3、杨学文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刘琛被杀案”中有重大立功情节,应予认定,并对杨学文予以减轻处罚。经查,上诉人杨学文虽起意是为其弟媳购买余某开发的房屋架空层,并曾向余支付过房款,但在余提出要杨关照其承建绿园小区和环保项目,这笔钱就算了时,杨学文未明确反对,也未再支付房款,杨学文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且其收受财物后利用职权帮助余获得了华容县环境保护局宿舍工程、绿园小区和华容县东山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部分工程承建权。另外杨学文接受该架空层后进行了装修,且已安排其弟媳等人入住,应认定为已实际取得该架空层,虽未办理权属登记,不影响对其实际收受房屋架空层的认定。至于上诉人杨学文50岁生日时收受朱某甲、严某甲、韩某、胡某共计25000元礼金以及收受黄某5000元、余某4000元现金的性质,因朱某甲等人在侦查阶段均证明是为了感谢杨学文以前的关照并希望其今后继续关照而送礼,且都获得过杨学文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谋取的利益,杨学文是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上诉人杨学文及其辩护人还提出杨学文被羁押在湖北省通城县看守所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刘琛被杀案”,属于重大立功。经查,上诉人杨学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了解“刘琛被杀案”的具体细节并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思想工作,使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细节,属于有悔罪表现,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条件。综上所述,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良审判员:黎小忠审判员:赵顺容
书记员:乔宝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