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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恩祥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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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范恩祥,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以(2010)砀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恩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范恩祥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以(2010)宿中刑终字第00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恩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恩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恩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