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道宏,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定远县人,住合肥市包河区,现因受贿罪服刑于白湖监狱。
本院因程道宏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裕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对程道宏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以没收上缴国库。程道宏已退缴16000元,尚有104000元经本院通知退缴至今没有退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道宏10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宣圣文执行员葛先悦执行员梁辉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