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福杰,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身份证号码:6125251960********,汉族,农民,不识字,住山阳县城关镇唐坪村下坪组**。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3)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福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生民、检察员成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福杰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福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福杰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福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乐
书记员:李依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