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一,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3)第78号起诉书指控李某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启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一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一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醉酒驾驶中,公安机关因其无证驾驶已经受到治安处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汪东
书记员:李依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