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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帇小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山刑初字第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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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生于1990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2012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2)第0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汪东

书记员:李依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