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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爱国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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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暂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3)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树苏建

书记员:陈艳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