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兵,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记住桐梓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禤汉夏
书记员:舒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