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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思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晋刑初字第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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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思托,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思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思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思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思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思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曾摩托

书记员:许玉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