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谭荣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晋刑初字第28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荣红,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荣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荣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荣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荣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荣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向阳

书记员:付雅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