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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汤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华刑初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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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福建省华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文、代理检察员庄庆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汤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本院缴纳预交款人民币5000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预交款可折抵罚金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汤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养华

书记员:叶文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