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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东刑初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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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8日

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27号起

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炳奎

书记员: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