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金**,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炳奎
书记员:赵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