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现在押金华市看守所。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斌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杜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笔录;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金公物鉴(化)字(2013)2904号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肖兵
书记员:傅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