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久章,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泊头市公安局干警,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泊头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秋健,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检刑诉字[2013]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久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久章及其辩护人李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久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称发生事故后积极垫付伤者药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久章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久章于2013年8月26日20时30分左右醉酒后驾驶津F号小客车(悬挂冀冀J06**照)沿泊头市裕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平安酒楼东侧时,与前方顺行的三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电动车驾驶人肖某之损伤为轻伤,魏某之损伤为轻微伤。经对李久章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证实李久章静脉血中酒精成分含量为278.038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久章供述,证人刘某、张某、魏某、肖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车体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肇事车辆照片、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被告人驾驶证查询结果、肇事车辆查询结果和被告人李久章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久章主动为伤者肖某垫付药费2万元。有收款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久章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醉酒驾驶悬挂假警用牌照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损伤,其静脉血中酒精成分含量达到醉酒标准3倍以上,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发生事故后为伤者垫付部分医药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被害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久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吴忠胜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