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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迎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泊刑初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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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迎先,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南皮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检刑诉字[2013]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迎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迎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迎先醉酒后驾驶无牌哈飞牌小型汽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泊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行测酒任务的民警于2012年8月7日13时00分查获,后经对徐迎先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证实徐迎先静脉血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徐迎先供述,证人赵某1、赵某2、赵某3的证言、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驾驶证查询结果和被告人徐迎先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迎先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迎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吴忠胜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