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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幸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邳刑初字第0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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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幸某,个体经营户,现住邳州市。2013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3)0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邹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幸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幸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怀孕妇女,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启银

书记员:戴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