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住邳州市。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3)0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启银
书记员:戴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