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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邳刑初字第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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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住邳州市。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3)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启银

书记员:戴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