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谢锦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4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锦,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锦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谢锦如实供述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正春

书记员:涂晓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