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锦,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锦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谢锦如实供述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正春
书记员:涂晓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