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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恒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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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恒强,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恒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恒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恒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恒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恒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恒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齐颂梅

书记员:杨秋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