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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南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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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咸XX,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0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咸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咸XX于案发当日被查获后被取保候审,后下落不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于2013年10月12日抓获被告人咸XX。上述事实,被告人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和信息查询结果单、解回在押人员临时羁押审批表、证人韦XX、咸XX的证言、被告人咸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咸XX的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咸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齐颂梅

书记员:杨秋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