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为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本判决生效并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宋云花
书记员:陈燕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