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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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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三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3)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辩称其已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约6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灿钟

书记员:钟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