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小学文化,职业司机,住防城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6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3)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何某已达成赔偿协议,黄某某已赔偿何某9000元。该事实有协议书、收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灿钟
书记员:钟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