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夏少刑初字第1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夏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案发后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慧君

书记员:李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