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2013年11月27日,经交警大队查询,没有查到被告人陈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上述事实,由被告人陈某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液检验报告书、现场酒精检测单、交警大队民警张胜利书写的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彭秋丽
书记员:蒋昊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