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洪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夏少刑初字第1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夏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彭秋丽

书记员:李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