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书记员:陈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