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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章甲危险驾驶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溧刑初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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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甲,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章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溧水区看守所。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章甲酒后无证驾驶苏ANK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福田村任家边村水泥路段处,与章乙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章乙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章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4mg/100ml血. 2013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章甲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章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章乙、王某等人的证言;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章甲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122接警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甲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甲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晓芳

见习书记员:冯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