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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朝刑初字第3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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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瑞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法制观念淡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系自首,且已赔偿事故损失,故本院对被告人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贾浩天

书记员:陈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