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瑞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法制观念淡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被告人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贾浩天
书记员:陈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