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邰怡金,男,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以(2010)闸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邰怡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邰怡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邰怡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邰怡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