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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邰怡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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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协助组织卖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邰怡金,男,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以(2010)闸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邰怡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邰怡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邰怡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邰怡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