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宗宝。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建红。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建仕。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追飞。委托代理人:陶兴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浦江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张锦卫。委托代理人:黄晨骞。
上诉人魏宗宝、魏建红、魏建仕、魏追飞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县中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宗宝、魏建红、魏建仕、魏追飞以家境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同意其缓交,缓交期限至2013年1月23日,并通知其应自缓交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7元。魏宗宝、魏建红、魏建仕、魏追飞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宗宝、魏建红、魏建仕、魏追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葵审判员: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朱红彦
代书记员:朱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