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婴儿。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靖边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靖边县张畔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靖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靖边县人民医院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支付案件款365572.57元,下余案件款(即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靖边县人民医院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