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执行人西安福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西安福达商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西安福达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了全部的案件款12410.21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屈志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