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x乐。申请执行人罗x相。被执行人班x全。
原告廖x乐、罗x相与被告班x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2月2日作出(1998)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班x全赔偿原告廖x乐、罗x相五匹骡子每匹损失费100元,共计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班x全没有履行。2013年5月15日,权利人廖x乐、罗x相第三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廖x乐、罗x相同意被执行人班x全当日给付赔偿款500元;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费用120元,廖x乐、罗x相自愿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8)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必勋审判员:班荣瀚审判员:韦承尤
书记员:韦德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