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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某、许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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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申请执行人许某甲,男。被执行人徐某乙,男,。被执行人徐某丙,男。被执行人徐某丁,男。被执行人徐某戊,男。

申请执行人许某、许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安民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许某甲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112127.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某、徐某丙、徐某丁、许某丁各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某、许某甲经济损失37300元,共计111900元,被执行人徐某乙未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标的款228元,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582元,由许康某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马志国

书记员:吴宝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