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亚杰。被执行人:金广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杰与被执行人金广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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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亚杰。被执行人:金广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杰与被执行人金广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