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相禄,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方隆国,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
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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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相禄,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方隆国,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
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