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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相禄与方隆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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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相禄,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方隆国,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

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