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7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共计81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因换届时未移交相关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底数不明,无法确认土地租金数额。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直未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缴纳土地租金,致双方矛盾突出,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共计81000元未受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