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
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叶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74250元,下余案件款(即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叶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