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旺,男。申请执行人黄某山,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
本院在执行黄某旺、黄某山、黄某与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审判员:胡斌代理审判员:林青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