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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29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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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坚,女,1965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6********,住北海市海城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唐继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忠芹,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北海市新建路**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坚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2)海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合计人民币52710.4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